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38號上訴人乙○○
丁○○庚○○辛○○壬○○丙○○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戊○○、癸○○因97年度訴字第293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3,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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