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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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4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重訴字第54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032,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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