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債務人 黃永隆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胡學秀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 陳東欣 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王靖雯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欣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吳希睿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雄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麥明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雲林縣稅務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乙○○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可參。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9,031元左右等情(已加計加班費),有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債務人100年度全年薪資明細表及員工職務證明書足憑。另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0,643元,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766,296元,清償成數為23.12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之:
(一)債務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7歲及8歲,所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為26,318元。包括個人生活費7,300元(含伙食費、交通費、行動電話費)、家庭開銷5,418元(含水費、電費、瓦斯費、日用品及醫療費)、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3,600元。債務人雖應與配偶阮○○○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然查阮○○○為越南國人,尚無本國身分證,且已離家數年,並未實際扶養子女乙情,業據債務人於本院庭訊時陳明,且有阮○○○之居留證影本、97年度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資料均為0筆)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所做之房屋使用現況調查表可為證,可知債務人所陳獨力扶養子女一節尚屬可信。則上開所列生活費用,依債務人之工作及家庭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所得及1995年份自小客車一輛外,並無他類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另其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801,898元,亦有卷附債務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清單存卷為憑。再參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每月必要支出26,318元,則與上開可處分所得間之差距亦僅170,266元,顯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66,296元。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當無疑問。又債務人雖尚有一部自小客車,惟其年份已久,顯無多少殘值,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766,296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可知債務人並無不得認可之事由。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多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15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2.債務人應於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債權比例主動至遲於││每月15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643元,分6年共計││72期。││3.債務總金額:3,313,344元││4.清償總金額:766,296元。││5.清償比例:23.12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元)││金額(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3,472│4.03%│4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2,369│13.35%│1,42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1,548│5.48%│583│├───────┼──────┼──────┼──────┤│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9,325│5.11%│544│├───────┼──────┼──────┼──────┤│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9,140│1.48%│158││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9,561│15.38%│1,63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010│2.41%│25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6,853│2.02%│215│├───────┼──────┼──────┼──────┤│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7,642│7.17%│76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7,024│9.87%│1,050│├───────┼──────┼──────┼──────┤│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2,463│18.48%│1,96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3,937│15.21%│1,619│├───────┼──────┼──────┼──────┤│合計│3,313,344│100%│10,643│├───────┴──────┴──────┴──────┤│參、補充說明││一、累計2期未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或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而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三、債權人甲○○○○○之稅捐債權為優先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8條規定,不受更生程序影響,故不列入本表比││例分配。│└────────────────────────────┘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