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4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佑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建廷 、 張擢基 間因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