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國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雄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林國雄已於民國91年3月23日出境,並於93年4月20日為遷出登記,有該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稽,須於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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