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 張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盛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銘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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