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巔峰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銘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新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彭新介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之利息起算日僅載明自收受存證信函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未提供具體特定之利息起算日,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1年8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收受存證信函送達之翌日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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