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49號
聲請人 呂亞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博民 間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調解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46,000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繳,該通知已於112年3月2日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