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吳美枝 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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