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誠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8953號、第9072號),本院簡易庭法官(10
7年度湖簡字第345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71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