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第一、二、三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均應更正為「97年4月22日」),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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