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12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1月至98年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1月至98年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㈢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聲請人配偶 林雅清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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