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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