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顧得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璟森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5581號民事裁定,並以97年度執全字第2949號執行在案。茲因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581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卷宗查明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