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96號聲請人 林家宏 相對人 鄭詒偉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八年度全字第七十三號假處分事件,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不得為移轉、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108年度全字第73號裁定准許,並經本院執行處以108年司執全字第115號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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