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機具設備殘值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90號上訴人尼尼義大利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機具設備殘值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六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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