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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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被告乙○○
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叁仟零柒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
㈠臺北縣○○鄉○○段賴仲坑小段144-18地號土地
6,000元(公告土地現值)×252平方公尺×1/5(應有部分)=302,400元㈡臺北縣○○鄉○○段賴仲坑小段144-37地號土地
6,000元(公告土地現值)×2,664平方公尺×1/2(應有部分)=7,992,000元㈢臺北市○○區○○段2小段27地號土地
15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494平方公尺×460/10000(應有部分)=3,408,600元㈣臺北市○○區○○段2小段623、624、625、646建號房屋98年度課稅現值:
174,600元×401/10000(應有部分)+173,600元×381/10000(應有部分)+173,600元×381/10000(應有部分)+439,700元×1/2(應有部分)=240,079元㈤綜上合計:
7,992,000元+302,400元+3,408,600元+240,079元=11,943,0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