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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