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錦源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