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周沅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