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東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手機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胡東貴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7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乙節,亦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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