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禹翰選任辯護人張欽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偵字第366號),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移送本院審判,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楊珮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