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000000
0、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柒拾壹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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