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124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情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1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同法第442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於民
國97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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