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19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郭正煌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東小字第19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街158之22號,有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