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48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