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亦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故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
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
爭房地之買賣行為並塗銷移轉登記,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規定及該撤銷訴訟之性質,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
地之現值為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1房屋最近房屋稅單及
其土地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