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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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士淦
相 對 人 高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本院以民國
101年度簡上字第363號判決確定,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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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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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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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由聲請人預繳,相對│
│││人應負擔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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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聲請人繳納│
│(聲請人於二審追加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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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相對人繳納│
│(相對人上訴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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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0,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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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600元及第二審暨追加之訴訴訟費
用3,000元(1,500+1,500=3,000),扣除相對人已預納之1,5
00元,相對人尚應負擔訴訟費用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