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兼法定乙○○代理人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前就讀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8,425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自民國9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8,425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何│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8425│銘華│7月01日起│2月01日止│六│││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02日起││五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何│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425│銘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