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侑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274、6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侑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捌捌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陸捌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及分裝杓肆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零點貳捌伍陸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貳組及分裝杓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及第16行所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均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部分,應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D0000000)、毒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D0000000)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19張」、「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2856公克)、吸食器2組及分裝杓4支」為證據資料;同欄一、㈣所載「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應予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按「目前常用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免疫
學分析法和層析法兩類。尿液初步檢驗係採用免疫學分析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又「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等語,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民國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經查,被告周侑奇於102年9月18日所採集之尿液(尿液檢體編號為:D0000000),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毒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參【見102年度毒偵字第6274號卷(下稱偵卷一)第16頁、第42頁】,揆諸前揭說明,足見上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其尿液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結果,堪以採信。又前開尿液為被告親自排放、封緘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卷一第29頁),足證被告於102年9月18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如更正後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㈡所載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上開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歷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完全戒絕毒癮,除有上開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施用毒品犯行外,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又施用毒品對於社會秩序固有間接影響,惟本質上尚屬自我戕害行為,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1包(驗
餘淨重為0.2188公克)及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0.0668公克),均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吸食器2組及分裝杓4支,並無鑑驗報告確認其含有毒品殘渣,無從證明其內尚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然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偵卷一第5頁、102年度毒偵字第6347號卷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共為0.0004公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6274號
第6347號被告周侑奇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00弄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侑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1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8922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1年5月22日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為下列之行為:㈠於102年9月18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9月18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餘重0.2188公克)、吸食器1組,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㈡於102年9月22日下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307室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2時5分許,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餘重0.0668公克)、吸食器1組、分裝杓4個,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周侑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體編號:D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體編號:D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
㈣、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已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自不另為論罪。被告上開2罪間,係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驗後餘重0.2188公克、0.0668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並諭知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分裝杓4個,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使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檢察官游璧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