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請人駿美生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駿

代理人 賴又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健康安喜彌月有限公司 葉修宏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4月10日

136,421元

AJ0000000

駿美生鮮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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