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請人 吳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3年12月31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94-ND-00123833-2
股票
1
1000
2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123834-4
股票
1
1000
3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3926-1
股票
1
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