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請人 吳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3年12月31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123833-2

股票

1

1000

2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123834-4

股票

1

1000

3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3926-1

股票

1

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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