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附民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送達代收人 陳俊文

訴訟代理人 劉韋成

附民被告 蔣龍飛

呂紹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