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告 葉育豪
被告 龔廷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佳儀
法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雨涵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