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告 葉育豪

被告 龔廷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佳儀

法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雨涵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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