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審、程序律師申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係對確定後之判決為之特別救濟程序。查聲請人謝清彥聲請意旨,僅記載案號「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然聲請人係於114年2月6日將上開「申請狀」送至本院,而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係於114年2月7日方才裁判,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上開判決、法務部○○○○○○○簡復表等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係就上訴中而未裁判之案件聲請再審,本件聲請顯非適法而無從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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