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在案,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本院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