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2號被告乙○○
3號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