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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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43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626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吳玉桂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