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2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OUG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吳憲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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