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黃貴美 被告 陳町翼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五年度交訴字第三八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貴美對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38號,被告陳町翼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依達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