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乙榮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寶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5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5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1月
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寶一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乙榮興業│104年1月30日│18,900元│AI0000000│││限公司 曾煥明 │行佳里分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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