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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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黃俊彰

被告 蔡宗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8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葉淑儀

書記官林幸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幸萱

     法 官葉淑儀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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