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

原告 李麗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667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0000-000=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鍾小屏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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