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甲○○因妨害兵役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