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22號債權人 東慶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友仁 即友仁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歷次計價單或發票。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