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蓋依台端請求利息自提示日起算,惟附表並未載明提示日)
二、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8月3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33387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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