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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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德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謝德宗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