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吳政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吳淑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吳淑玉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18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李吳淑玉、保證人 李貴珍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