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 陳雅夫 相對人財團法人建蓁環境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陳雅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建蓁環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刪除原章程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決議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5月2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決議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並提出相對人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決議修正條文」欄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刪除原章程條文第10條、第11條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不牴觸,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8年6月6日環署綜字第1080041023號函核准,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文可佐,故聲請人聲請變更該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件「決議修正條文」欄第1條、第2條、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部分,係屬調整相對人依循之法規、文字調整、條號變更、調整年度工作及財務相關文件之審定時程、及增列修訂生效日期,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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