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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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7號聲請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海光宮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海光宮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海光宮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業經民國108年5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第3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內容」欄所示第7條、第9條、第10條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